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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民初4981号

何刚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何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4981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20号

负责人:戴刚

委托代理人:王宇,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员,现住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号2-5-1。身份证号:21010519720211251X

被告:何刚,其他不详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诉被告何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属没有明确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王霄霄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胡 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