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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1487-1号

安徽尚泽置业有限公司、安徽莲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尚泽置业有限公司,安徽莲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1487-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尚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百乐门名品广场10号楼201、202室,组织机构代码05974346-6。

法定代表人:侯其涛,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莲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湖城紫桂苑15幢804室,组组织机构代码59705198-5。

法定代表人:陈颖,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陈阳,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尚泽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莲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阳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258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安徽莲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付给申请执行人代偿款300万元、诉讼费366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32766元,合计3069366元及逾期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6‰,自2015年8月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执行人陈阳应在代偿款300万元的25%即75万元的范围对被执行人安徽莲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安徽莲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合计3069366元及逾期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6‰,自2015年8月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

二、冻结、划拔被执行人陈阳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75万元;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韩延凤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金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