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3民初616号原告党立平,女,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委托代理人董会民,黑龙江双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喜侠,女,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党立平与被告马喜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党立平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党立平申请撤回起诉,是自行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0.00元,由原告党立平负担。
审判员 孙卫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单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