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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3民初616号

党立平与马喜侠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党立平,马喜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3民初616号原告党立平,女,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委托代理人董会民,黑龙江双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喜侠,女,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党立平与被告马喜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党立平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党立平申请撤回起诉,是自行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0.00元,由原告党立平负担。

审判员  孙卫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单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