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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696号之一

高来与石嘴山市绿都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来,石嘴山市绿都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6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来,男,199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石嘴山市绿都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住大武口区大武口区文明南路。法定代表人刘瑞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来与被执行人石嘴山市绿都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高来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武口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大劳人仲字(2015)第46-2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何福堂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