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执字第313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市支行,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河滨南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蔡杨,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志洪、卢健明,该银行职员。
被执行人:郭院新,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市支行与郭院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郭院新应清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已查封被执行人房产,未知确切的地址,现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从法执字第31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志成
审判员 李永强
审判员 朱继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乾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