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7101民初230号
原告:陈菊花,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惠源布料城*期***号。
被告:廉长征,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北西路137号四建小区一区**栋*单元***号。
被告:新疆天圆速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东街101号新东方国际汽配城物流区11号。
法定代表人:廉长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菊花与被告廉长征、新疆天圆速通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向原告陈菊花书面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在交费期限内原告陈菊花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陈菊花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马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