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鲁08**执527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英利达包装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住济宁市建设路70号。
被执行人:济宁彤欣包装有限公司,住汶上县经济开发区。济宁英利达包装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诉济宁彤欣包装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济宁英利达包装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诉被执行人济宁彤欣包装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爱国
审判员 高 峰
审判员 李继才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渠修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