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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1919号

王书波与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周王庄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书波,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周王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1919号申请执行人王书波,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周王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周王庄村。法定代表人周会成,职务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书波与被执行人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周王庄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鲁0281民初字第3171号民事调解书]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字第317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立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