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恢107号申请执行人武卫国,居民。被执行人高国增,居民。被执行人孙超,居民。本院在执行武卫国与高国增、孙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10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成标 关注微信公众号“”
武卫国与高国增、孙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恢107号申请执行人武卫国,居民。被执行人高国增,居民。被执行人孙超,居民。本院在执行武卫国与高国增、孙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10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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