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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4执443号

申请执行人赵海洋与被执行人邢智慧、袁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撤回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海洋,邢智慧,袁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4执443号申请执行人赵海洋。被执行人邢智慧。被执行人袁军。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赵海洋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邢智慧、袁军的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赵海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824执443号申请执行人赵海洋与被执行人邢智慧、袁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萱

代理

审判员  王玉东

人民陪审员  衡 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初文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