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3财保80号申请人樊彦峰,男,汉族,1977年4月22日生,住邯郸市。被申请人张文洲,男,汉族,1979年9月10日生,住邯郸市丛台区。
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邯郸市丛台区左岸枫桥小区7-2-804号房产一套,查封价值为41万元,申请人已提供相应价值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立即查封被申请人张文洲名下位于邯郸市丛台区左岸枫桥小区7-2-804号房产一套。
二、立即查封担保人谢辉名下位于丛台区丛台路358号滏新家园9-3-5号房产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少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