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680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永合典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临沂亿晨镍铬合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太原市宇德盛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临沂晟诚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赵武庆。申请执行人日照永合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亿晨镍铬合金有限公司、太原市宇德盛商贸有限公司、临沂晟诚科技有限公司、赵武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东商初字第14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临沂亿晨镍铬合金有限公司、太原市宇德盛商贸有限公司、临沂晟诚科技有限公司、赵武庆需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400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临沂亿晨镍铬合金有限公司账户的存款4970元,并查封其用于抵押的泰山景观石(两只石狮子),查封临沂晟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沐国用(2013)第076号土地,查封财产正在处理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其表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东执字第2680号申请执行人日照永合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亿晨镍铬合金有限公司、太原市宇德盛商贸有限公司、临沂晟诚科技有限公司、赵武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世伟
审判员 李宗刚
审判员 刘永正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魏兰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