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02民初464号原告何绍宏,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杰,女,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前进办事处林业中心医院对面大自然食府。被告杜宏书,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行员工,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前进办事处林业中心医院对面大自然食府。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绍宏诉被告王杰、杜宏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书面通知未在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书面通知,在限期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魏建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