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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341号

孙某某与某某某有限公司、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马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341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范家镇。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系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系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荔县官池。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8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本院执行孙某某与某某某有限公司、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的(2014)大民初字第0111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00万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某某某有限公司给付了1万元。鉴于本院另案对被执行人某某某有限公司所使用的(2010)荔国用字第0162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所载的土地进行了查封,被执行人目前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当事人正在协商处理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执字第003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权利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政文

审判员  张 成

审判员  王进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