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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6民初1525号之一

周海明与王华波、王丽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周海明,王华波,王丽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1525号之一原告周海明,男,194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被告王华波,男,198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被告王丽娜,女,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英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海明与被告王华波、王丽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申建立

审 判 员  顾春华

人民陪审员  陈 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英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