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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4民初175号

彭志熊与李朝泌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彭志熊,李朝泌,黄石市皇润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4民初175号原告彭志熊。委托代理人金赛妮,系黄石市金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石磊,系特别授权。被告李朝泌。委托代理人江旭红、王云果,均系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均系特别授权。第三人黄石市皇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於国兴,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春娇,系该公司职工,系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志熊诉被告李朝泌、第三人黄石市皇润贸易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志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志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志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7454元,由原告彭志熊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朱浩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郭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