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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02民初681号

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祖安、段春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9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祖安,段春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民初681号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中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世刚,该行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祖安。被告段春连。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祖安、段春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祖安、段春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祖安、段春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龙 婷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玉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