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0506号
原告:青岛海湾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井冈山路东侧、珠江路南侧中南海湾新城售楼处。组织机构代码证:78370338-5。
法定代表人:陈锦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勇,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系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苏童,男,198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湾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苏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按原告青岛海湾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的住所地,本院无法直接送达应诉材料。经本院调查,原告青岛海湾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其不能提供被告现在的详细住所地,也不同意预交公告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4381元,退回原告青岛海湾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判长 李 宁
审判员 崔满良
审判员 牟 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玉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