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1781号
原告:唐英强。
委托代理人:葛显光、于斐,山东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涛。
被告:林晓会。
被告:栖霞市润华针织厂,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桃村镇外向型工业园。
负责人:滕雪梅,该厂厂长。
原告唐英强与被告栖霞市润华针织厂、林晓会、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2月14日,被告刘涛向原告借款100000.00元,被告林晓会及栖霞市润华针织厂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满后,被告拒绝偿还借款,现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刘涛偿还原告借款本息140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2887元(自2015年8月26日至2016年3��8日),并支付律师代理费9173元,由被告林晓会、栖霞市润华针织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借条载明的出借人为案外人刘杰敏,并非本案原告,原告依据该借条起诉被告偿还借款,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英强的起诉。保全费1345元,由原告唐英强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柳程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鹏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