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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民初2157号

孙红香与陈宝燕、候彩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8-03-01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孙红香,陈宝燕,候彩霞,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2157号

原告:孙红香,女,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时海霞、赵伊国,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宝燕,女,199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告:候彩霞,女,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新安县。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九如路北商务外环路西1号楼16层1608号。

委托代理人:苗淦淦,职务: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孙红香诉被告陈宝燕、候彩霞、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金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智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