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1行初218号原告苏州万川旅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新区玉山路78号。法定代表人陈世权,苏州万川旅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竹平,上海市尔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三香路998号。法定代表人曲福田,苏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委托代理人张永丽,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朱中一,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法定代表人石泰峰,江苏省人民政府省长。本院受理原告苏州万川旅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后,被告苏州市人民政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系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又认为该案的行政行为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江苏省人民政府是复议机关,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应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认案件的级别管辖,故本案应由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万川旅业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判决确认苏新土收〔2015〕19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方案》违法以及判决撤销〔2016〕苏行复第58号行政复议决定,该案因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提起的行政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应由涉案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涉案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系经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作出,故本案应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苏州市人民政府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兵
审 判 员 宋振敏
代理
审判员 赖传成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天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