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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执43号

王兰花与徐洪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兰花,徐洪保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5执43号申请执行人王兰花,女,195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徐洪保,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经本院核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莱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15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宫     良     基

审判员 高     培     峰

审判员 任永谦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姜     俊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