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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执858号

许晓庆与沈晓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晓庆,沈晓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858号申请执行人许晓庆,女,蒙古族,个体户,住扎赉特旗。被执行人沈晓辉,女,汉族。个体户,住扎赉特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晓庆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沈晓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许晓庆自愿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沈晓辉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2223执85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志鑫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