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05民初609号
原告:肖某。
被告:郭某甲。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肖某诉被告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被告郭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育婚生女郭某乙。因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被感情冲昏头脑,草率与被告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酗酒,婚后凭借其父有四套房三间门面的家底,被告立马辞职,不务正业。结婚不到三年,原告一直工作维持生活,双方父母经常出资补贴家用,被告则待业在家。期中我多次规劝,被告仍劣性不该,并对原告实施打骂,导致怀孕期间差点流产。原告坐月子期间,被告及其家人对原告不管不问。孩子出生后,被告偶尔出去打零工,但从不给钱补贴家用,更不抚养女儿。女儿郭某乙一直由原告和被告母亲共同抚养。原告曾于2014年3月至今多次向被告提出协议离婚,但由于女儿抚养权问题最终协议失败,并碍于双方父母和女儿,忍辱至今。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经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为此,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要求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要求婚生女郭某乙由被告抚养;4、婚前财产各归所有;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郭某甲辩称:
一、同意解除与原告的夫妻关系。
二、财产是谁的归谁所有。
三、婚生女郭某乙由原告抚养,请求法院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郭某乙。
原告肖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后生育了一名女儿,足见双方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应奔着互谅互让的态度,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彼此珍惜二人宝贵的夫妻感情,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原、被告双方均应齐心协力、共同努力维护婚姻家庭的完整性。虽然被告郭某甲辩称,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并不排除原被告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且原告肖某请求与被告郭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肖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肖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金涛
人民陪审员 尚丽华
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智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