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民终5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玲,居民。委托代理人樊忠钦,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秀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齐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黛溪三路北首。法定代表人陈增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殷凤宝,该公司职工。原审第三人徐银霞,居民。委托代理人冯永彬,居民。
上诉人王玲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民初字第2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玲于2016年5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玲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022元,减半收取4511元由上诉人王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诗君
审 判 员 王正真
代理
审判员 秦从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真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