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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民终542号

王玲与山东齐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玲,山东齐明置业有限公司,徐银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民终5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玲,居民。委托代理人樊忠钦,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秀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齐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黛溪三路北首。法定代表人陈增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殷凤宝,该公司职工。原审第三人徐银霞,居民。委托代理人冯永彬,居民。

上诉人王玲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民初字第2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玲于2016年5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玲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022元,减半收取4511元由上诉人王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诗君

审 判 员  王正真

代理

审判员  秦从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真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