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1550号
原告:姚某,女,198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
原告:黄某,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王玉祥,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晁建武,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淮北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田某,淮北市某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姚某、黄某与被告淮北市某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法由
审判员李兴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李兴召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曹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