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83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住所地临邑县永兴大街48号。法定代表人栾本营,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晓升,该行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含林。被告许翠芳。被告李含峰。被告陈隆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与被告李含林、许翠芳、李含峰、陈隆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以被告李含林主动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宇珩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姜雅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