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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民终225号

盛慧红与舟山市鑫海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陈伟海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盛慧红,舟山市鑫海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陈伟海,舟山市海之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徐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民终2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盛慧红,女,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毛中巨,浙江五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舟山市鑫海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平阳浦舟渔明珠园B楼东1室。法定代表人陈伟海,公司经理。原审被告陈伟海,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原审被告舟山市海之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兴普大道173弄78号。法定代表人陈伟海,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原审被告徐烈,男,197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

上诉人盛慧红为与被上诉人舟山市鑫海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伟海、舟山市海之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徐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5)舟普商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5月19日,上诉人盛慧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盛慧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盛慧红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080元,减半收取454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4740元,由上诉人盛慧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旭涛

代理

审判员  冷海波

代理

审判员  龚 杨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桂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