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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执403号之一

陈仕友与曹正恩、诸朝斌、刘希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仕友,曹正恩,诸朝斌,刘希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403号之一(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法律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陈仕友。被执行人曹正恩。被执行人诸朝斌。被执行人刘希莲。陈仕友与曹正恩、诸朝斌、刘希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龙马民初字第14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本院依据(2014)龙马民保字第29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5月26日查封了曹正恩名下所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庆园路X幢X至X层X单元X号房屋、诸朝斌与刘希莲共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杜家街X号X号楼X层X单元X号房屋,于2014年5月2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诸朝斌名下所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特兴镇特兴一街X号楼X号门市、X号楼X单元X号房屋,现因查封期限届满,申请人申请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继续查封曹正恩名下所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庆园路X幢X至X层X单元X号房屋。

二、继续查封诸朝斌名下所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特兴镇特兴一街X号楼X号门市、X号楼X单元X号房屋。

三、继续查封刘希莲和诸朝斌共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杜家街X号X号楼X层X单元X号房屋。

四、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五、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术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叶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