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刑初1097号自诉人林逸建,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0737,住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被告人陈建海,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1931,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2016年5月17日,自诉人林逸建以被告人陈建海犯侵占罪为由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本院依法以侵占罪追究被告人陈建海刑事责任。自诉人诉称,2015年7月被告人到中山市中强驾校东区城桂路总校要求与自诉人合作驾驶证培训事宜。自诉人具有培训驾驶员教练资格证,被告人没有培训驾驶员教练资格证,为了扩大招生,双方口头约定(有证人)协议:被告人负责中强沙朗分校的招生,学员考试内容的科目一、二由被告人负责完成,培训地点为中强沙朗分校。合作方法是由自诉人提供一辆教练车,被告人负责沙溪分校每月租金水电费,被告人每招一位学员,扣除应交驾校填表入档费、考试费等2100元,长途费500元,剩余学费由二人平分。被告人完全负责学员科目一、二的培训所需的费用,包干到学员科目一、二考试合格。自诉人负责学员科目三、四培训考试所发生的费用,包干到学员科目三、四考试合格。被告人所收学员学费是5500-6500元不等,收取学员的学费减去驾校应收的费用,剩余的利润自诉人和被告人平分。自诉人和被告人合作期间,被告人共招收罗桃等13名学员,其中学员廖永超学费6500元,被告人占有了6100元;罗桃学费6500元,被告人占有了4000元;林立军学费6500元,被告人占有了3000元;胡健学费6200元,被告人全部占有了。被告人共侵占了13名学员培训费36550元。当时自诉人就与被告人讲明学员所交的学费,要培训到学员拿了驾驶证剩下的是自诉人利润。被告人所负责学员科目一、二考试合格所剩下的是被告人的利润,现所分的还是学员二个科目的培训费。2015年11月被告人无故失联,造成被告人所招收的13名学员终止学车培训十多天。13名学员还未有进行科目一的考试和科目二的技术培训,严重损害了13名学员的利益。自诉人对13名学员承诺未完成的培训考试事项全部由自诉人承担,因此对自诉人造成直接损失人民币四万元。期间,自诉人曾多次联系被告人,要求被告人归还学员培训费,却被被告人无理拒绝。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构成侵占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审查,
本院认为,对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其中“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从自诉人提供本院的材料反映,自诉人的刑事自诉不符合自诉案件法定的受理条件,本院依法不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自诉人林逸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少益
审判员 何秀兰
审判员 郑 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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