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刑终873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某,男,。因本案于2015年12月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孟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月19日做出(2016)粤0307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以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依法向被告人孟某追缴赃款人民币二万六千元退还给被害人高某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孟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孟某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孟某撤回上诉的理由合法,未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孟某撤回上诉。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刑初10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宇
审 判 员 林 福 星
代理
审判员 袁 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欧阳志敏(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