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1249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前。被执行人林洪波。被执行人林坤儒。被执行人林洪宾。张国前与林坤儒、林洪波、林洪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2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林坤儒、林洪波应按期偿还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张国前。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林坤儒、林洪波、林洪宾在本区辖区内的国土、房产、银行、信用社等部门,尚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电法执字第12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维明
审判员 蒋 兴
审判员 陈瑞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晓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