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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执633号

(1)赵伯雷与陆德生、金犁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伯雷,陆德生,金犁芬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633号

申请执行人:赵伯雷,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被执行人:陆德生,男,195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被执行人:金犁芬,女,196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商初字第17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伯雷与被执行人陆德生、金犁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4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的存款,无房地产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陆德生、金犁芬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行为在乐清电视台予以曝光并录入失信系统。现被执行人陆德生、金犁芬尚欠申请执行人赵伯雷执行款40000元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6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陈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周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