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216号申请人成都永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木兰镇分水村,组织机构代码67430444-9。
法定代表人:黄骏。被申请人四川梓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新新街88号。
法定代表人:曾室净,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永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梓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成都永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梓宁建设有限公司双方已调解解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成都永基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解除被申请人四川梓宁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78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永基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四川梓宁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780000元的财产予以解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善元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袁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