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刑更907号罪犯袁祥夫,男,汉族,1988年9月7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当涂县人,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第六监区服刑。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7日作出(2007)当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祥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袁祥夫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0日作出(2007)马刑终字第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8月1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自2007年1月23日起至2026年1月22日止)。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袁祥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祥夫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三次。2012年4月,该犯因违纪被给予禁闭处罚一次;2013年1月,该犯因违纪被给予记过处罚一次。2016年2月19日,该犯亲属代其缴纳了罚金五千元。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袁祥夫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在服刑期间因违纪受到多次处罚,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该犯能积极执行全部财产刑,减刑幅度可适当从宽。综合上述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袁祥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07年1月23日起至2024年7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萍
审 判 员 程非
代理
审判员 江曙ggz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