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鲁08**执362号
申请执行人:王超,男,居民,1985年出生,住汶上县。
被执行人:李文明,男,居民,1968年出生,住汶上县。王超诉李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行人王超诉被执行人李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爱国
审判员 高 峰
审判员 李继才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渠修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