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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执字第237号

曹某与蒋某、李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贵锋,蒋春生,李荣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9执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曹贵锋被执行人蒋春生被执行人李荣花申请执行人曹贵锋与被执行人蒋春生、李荣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执行。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5)嘉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曹贵锋的申请,被执行人蒋春生、李荣花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曹贵锋欠款79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蒋春生、李荣花主动支付了全部案款。其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5)嘉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涛

审判员 迟林强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