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907号原告丁红亮。委托代理人冯旦华,浙江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民。被告祝建红。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蔡旦祥,浙江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国良,浙江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红亮诉被告俞民、祝建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丁红亮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俞民、祝建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红亮撤回对被告俞民、祝建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04元,减半收取4352元,由原告丁红亮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施一丹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程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