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3060号原告重庆盛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骑鞍街7号,组织机构代码:79354950-2。法定代表人何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俊中,男,196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樊兴会,女,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盛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樊兴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盛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盛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重庆盛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盛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 黄隆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孔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