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民终2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某,男,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张贵明,山东鲁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瑞月,山东鲁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女,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军华,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玉春,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路某、董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1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路某、董某夫妻共同财产的价值及分割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11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石 鑫
审判员 杜宏伟
审判员 郭召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