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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民终299号

路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路某,董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民终2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某,男,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张贵明,山东鲁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瑞月,山东鲁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女,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军华,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玉春,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路某、董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1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路某、董某夫妻共同财产的价值及分割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11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石 鑫

审判员 杜宏伟

审判员 郭召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