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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02行审7号

商洛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撤销郭建文土地行政处罚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商洛市国土资源局,郭建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1002行审7号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工农路12号。法定代表人牛勇,局长。委托代理人闫范臣,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商州分局干部。被执行人郭建文,男,生于1966年7月8日,汉族。申请人商洛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5月12日以03号《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其商政国土资监字(2015)2--6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即没收郭建文在非法占用的179.34㎡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3586元。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案件事实有误,有待纠正,向本院递交了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国土资源局撤回03号土地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  吕麟玉

审判员  任录齐

审判员  卢晓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轶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