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1002行审7号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工农路12号。法定代表人牛勇,局长。委托代理人闫范臣,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商州分局干部。被执行人郭建文,男,生于1966年7月8日,汉族。申请人商洛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5月12日以03号《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其商政国土资监字(2015)2--6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即没收郭建文在非法占用的179.34㎡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3586元。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案件事实有误,有待纠正,向本院递交了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国土资源局撤回03号土地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 吕麟玉
审判员 任录齐
审判员 卢晓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轶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