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1608号原告贾淑芝,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爱合,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宁,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住平度市云峡街13号,代码号370283119007305。代表人车洪尧,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涛、郭虎,山东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淑芝与被告李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贾淑芝现尚未做伤残鉴定,致使本院无法正常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贾淑芝现尚未做伤残鉴定,导致本案无法正常审理,可在伤残鉴定后,再行主张,故对本案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淑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汝海
审 判 员 纪修鹏
人民陪审员 李振聪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程雪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