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1878号
原告:苗某。
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某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苗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6元,由原告苗某负担。
审 判 员 曹茂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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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1878号
原告:苗某。
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某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苗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6元,由原告苗某负担。
审 判 员 曹茂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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