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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民初1878号

苗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苗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1878号

原告:苗某。

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某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苗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6元,由原告苗某负担。

审 判 员  曹茂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朱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