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刑初65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少春,女,1972年4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2月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辩护人陈中查,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未检刑诉[2016]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少春犯寻衅滋事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孝松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少春及其辩护人陈中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寻衅滋事事实2015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陈少春为从其前夫刘某3处要到钱财而伙同黄可发(另案处理)多次指使被告人林维健、蔡起录(均另案处理)到刘某3哥哥刘某1现住处、老家及刘某1儿子的住处(苍南县灵溪镇新建一街33-12号2单元207室、凤阳乡顶堡村91号、灵溪镇华州锦园大厦5幢703室)等地,使用摆放花圈、泼油漆、粪便、弹珠打玻璃等手段滋事,具体如下:1.2015年9月11日,林维健、蔡起录等人到被害人刘某1位于苍南县灵溪镇新建一街33-12号2单元207室家门口,摆了2个花圈、1只死鸡。2.2015年9月14日,黄可发、林维健、蔡起录等人到苍南县灵溪镇新建一街33-12号2单元207室外,使用弹珠打破客厅玻璃一个洞,主卧窗户玻璃两个洞。3.2015年9月20日凌晨3时35分,林维健等人到苍南县灵溪镇新建一街33-12号2单元207室外,乱泼油漆,其中客厅窗户2瓶,主卧窗户1瓶。4.2015年9月28日凌晨3时许,林维健和蔡起录等人到苍南县灵溪镇新建一街33-12号2单元207室门口,乱泼油漆、大便,并在墙壁上写“欠债还钱”。5.2015年10月15日22时许,黄可发等人到刘某1位于苍南县凤阳乡顶堡村91号老家前,摆放7个花圈。6.2015年10月20日2时20分许,林维健和蔡起录到苍南县灵溪镇新建一街33-12号2单元207室门口,乱泼油漆、粪便。7.2015年10月22日凌晨2时50分许,黄可发等人到苍南县灵溪镇新建一街33-12号2单元207室周边,使用弹珠打破客厅玻璃一个洞,后逃离现场。8.2015年10月23日凌晨3时30分许,黄可发等人到苍南县灵溪镇新建一街33-12号2单元207室周边,使用弹珠打破客厅玻璃两个洞。9.2015年10月28日凌晨,黄可发、林维健等人到苍南县凤阳乡顶堡村91号前,摆放7个花圈、一串鞭炮。10.2015年10月29日凌晨4时30分许,黄可发等人到苍南县灵溪镇新建一街33-12号2单元207室周边,使用弹珠打破客厅玻璃三个洞。11.2015年11月4日凌晨,黄可发等人到苍南县灵溪镇新建一街33-12号2单元207室周边,使用弹珠打破客厅玻璃一个洞。12.2015年11月1日7时40分许,黄某3等人到被害人刘某2位于苍南县灵溪镇华州锦园大厦5幢703室周边踩点。同年11月4日13时40分许,黄某3、林某、蔡某三人再次到该处周边踩点。同年11月7日凌晨4时10分许,林某、蔡某到苍南县灵溪镇华州锦园大厦5幢703室门口,乱泼油漆、大便。13.2015年11月12日6时40分许,黄可发等人到苍南县灵溪镇新建一街33-12号2单元207室周边,使用弹珠打破主卧室玻璃移门玻璃一个洞。14.2015年11月14日凌晨,黄可发等人到苍南县灵溪镇新建一街33-12号2单元207室周边,使用弹珠打破客厅玻璃一个洞,后逃离现场。15.2015年11月19日凌晨,林维健、蔡起录等人到苍南县灵溪镇新建一街33-12号2单元207室楼下,喷漆欠债还钱207字样,后逃离现场。16.2015年11月19日凌晨,林维健、蔡起录等人到苍南县凤阳乡顶堡村91号前,摆放5个花圈,后逃离现场。(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事实2014年1月26日,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陈少春连带偿还黄某2借款本息100余万元,2014年4月25日,苍南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或变卖该房屋,并于同年12月4日,对被告人陈少春位于苍南县灵溪镇江湾路408号社保大楼1005室依法强制腾空,并更换门锁加贴封条。2015年2月中旬,被告人陈少春无视法院的判决裁定,拆掉封条,强行搬入该房屋居住,并更换门锁、购买家具等。同年4月3日,苍南县人民法院依法传唤陈少春谈话后,其承诺一周后自行腾空,后一直至2015年4月底,陈少春才搬离该房。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黄某3、林某的供述,被害人刘某1、刘某2、苏某的陈述,证人刘某3、陈某1、郭某、刘某4、王某、黄某1、曾某、陈某2、易某、黄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调取、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发还清单、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执行裁定书、承诺书、保证书、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归案经过、情况说明、监控录像、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少春无视国法,结伙指使他人采取喷漆写字、摆花圈等手段恐吓他人,毁损财物,严重影响他人生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其又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少春犯有数罪应予数罪并罚。本案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依照修正前的刑法条文定罪处罚。被告人陈少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少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少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许明举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尤圣会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