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281执138号
申请执行人:程善镇,男,1975年11月8日生,汉族,住乐平市。
被执行人:黄长国,男,1969年12月1日生,汉族,住乐平市。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程善镇与被执行人黄长国民间借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乐民一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长国应支付申请人程善镇案款172700.0元,承担执行费2490.5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727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黄长国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281执1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长河
审判员 吴礼东
审判员 冯涌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蒋含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