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281执138号

程善镇、黄长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8-05-25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善镇,黄长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乐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281执138号

申请执行人:程善镇,男,1975年11月8日生,汉族,住乐平市。

被执行人:黄长国,男,1969年12月1日生,汉族,住乐平市。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程善镇与被执行人黄长国民间借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乐民一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长国应支付申请人程善镇案款172700.0元,承担执行费2490.5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727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黄长国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281执1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长河

审判员  吴礼东

审判员  冯涌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蒋含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