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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民初1627号

天津市三和热力有限公司与徐树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三和热力有限公司,徐树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1627号原告天津市三和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赵虎庄村。法定代表人赵文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廷钰,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树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三和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树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三和热力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三和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由原告天津市三和热力有限公司担负。

代理

审判员  赵志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明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