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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1873-2号

李某某与张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8-03-02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1873-2号原告李某某,女,198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委托代理人李福占,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陈某某,男,198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李娜,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陈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双方之间并非是民间借贷关系而是投资关系,原告存在恶意设计诉讼以逃避仲裁管辖的情形,包括李某某在内的11个投资人与其签订的《投资入股协议》第七条约定“……,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裁决”,故请求将本案移交至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

原告辩称,其已撤销对石家庄抵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抵航公司)的诉讼,与被告陈某某之间没有仲裁条款,(石家庄市)长安法院对双方之间的担保合同纠纷具有管辖权,请求驳回被告陈某某的管辖异议。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包括原告李某某在内的11人与抵航公司签订的《投资入股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对原告等11人与抵航公司之间的纠纷解决具有法律效力,对本案无法律约束力,本案应适用合同纠纷普通管辖的规定。被告陈某某的身份证信息显示其住所地为石家庄市××区××镇××号。综上,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陈某某对本案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本案受理费8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薛 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晓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