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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722-2号

严戈与四川珍源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8-05-2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严戈,四川珍源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722-2号

原告:严戈,男,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代理人:俞张茜,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珍源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88号2栋5层508号。

法定代表人:曹强,总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戈诉被告四川珍源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戈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戈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4元,减半收取347元,由原告严戈负担。

审 判 长  王淑贤

人民陪审员  王 军

人民陪审员  章 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梦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