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722-2号
原告:严戈,男,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代理人:俞张茜,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珍源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88号2栋5层508号。
法定代表人:曹强,总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戈诉被告四川珍源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戈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戈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4元,减半收取347元,由原告严戈负担。
审 判 长 王淑贤
人民陪审员 王 军
人民陪审员 章 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梦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