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章民初字第16号原告浙江上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上浦镇,组织机构代码:14616464-9。法定代表人董小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顾凌枫,浙江五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家乐蜜园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上浦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57934107-3。法定代表人赵福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阮海蕾,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有信,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上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家乐蜜园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上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800元,依法减半收取19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胡 燕
代理
审判员 王丽娟
人民陪审员 李孝祥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金 冰?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