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4执140号申请执行人孙某甲,女,199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外国语学校高中一年级学生,住济南市。法定代理人房磊(系申请执行人孙某甲之母),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申请执行人孙某甲。被执行人孙某乙,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农业实业集团公司职工,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抚养费纠纷一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的(2014)槐少民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104执1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逄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